《公证机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制度和职责。 《公证机构过失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是为了规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公证人的过错赔偿及责任规定
为了规范本所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执业纪律,切实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本所及其公证人员因履行公证职责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赔偿。
2.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况
(一)公证文件印刷错误(包括公证文件制作过程中印刷、翻译、校对、密封、装订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公证执业区域公证管辖范围,直接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公证法定程序,直接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 故障补偿步骤
(一)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办公室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和依据;
(二)我局收到申请人书面赔偿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我局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数额由我局与申诉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补偿金额应当在书面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完毕。
若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办公室的决定不满意或有异议,可通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行为造成本条“二”所述情形的,本办公室不承担赔偿责任。
5.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本所收到申请人书面赔偿请求后,由本所主任会议集体审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责时是否存在错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件打印错误(包括公证文件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密封、装订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范围办理公证;
3.违反法定公证程序进行公证;
4、由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过错,公证书不真实、违法;
5. 公证文件丢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上述情况的,不予追究责任。但这种例外是由于公证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核不严造成的。
6.过错责任归属标准
(一)涉及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员或者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并由首席公证员办理的,由首席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经批准认证的,由公证员负责办理公证。 (包括首席认证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研究集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件打印错误(包括公证文件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封印、装订等明显错误),由前台具体公证人员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5) 如果公证文件丢失,则归档前由文件传输记录中记录的最后收到该文件的公证人负责。归档后,由文件移交记录中记载的接收文件的公证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根据过错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8、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的,责令责任人进行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行业纪律处分。
九、对因主观故意、徇私舞弊而犯错误的,给予经济、行业纪律处分。
10、发现故障后5天内完成故障责任的确认和划分;过错责任认定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十一、本办公室有权追回因过错而向当事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2、过错责任人对确认决定、过错责任划分、处理决定、恢复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确认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主任会议提出申诉。上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十三、处长会议应当在收到被处理人的投诉后15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投诉人。
十四、本规定经本所全体公证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施行。
十五、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